昆山市鹿峰初级中学学校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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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2-23

昆山市鹿峰初级中学学校章程

昆山市部分退休老教育工作者和有识之士,自愿合作并筹集启动资金开办昆山市鹿峰初级中学。学校全称:昆山市鹿峰初级中学。学校校址:昆山经济技术开发区嵩山路18号。

一、办学宗旨

1、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一章第二条“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可以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举办各级各类民办学校”的精神,本校同仁愿为昆山地方教育事业的发展和教育体制改革需求略效绵力。

2、学校应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接受昆山市政府及教育主管部门等的领导和监督,依法治校,以德治校。学校应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

3、学校将以江苏省教育现代化评估细则为标准,逐步完善办学条件,强化队伍建设,规范学校管理,关爱全体学生,把拓宽学生知识面,培养综合思维以及创新和实践应用能力作为推进素质教育的重点。经过努力,把学校办成收费合理、教育质量和办学效益较高的民办示范初中。

二、学校体制

4、合作投资人会由全体自愿投资、合作办学者参加,是学校的决策机构,依照本章程,行使下列职权:

(1)决定学校的办学目标和投资计划。

(2)选举和更换董事。

(3)选举和更换由合作投资人出任的监事。

(4)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5)审议批准学校的财务预决算方案。

(6)审议批准学校收益和亏损的处置方案。

(7)审议批准学校章程和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5、合作投资人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临时会议应由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合作投资人或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监事联合提议召开。

合作投资人会按照投资比例行使表决权。除修改本章程和董事会章程需经参加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合作投资人通过外,其他决议一般以过半数通过为有效。合作投资人的提议和表决权可以委托其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或其他投资人代为行使。委托行使必须由合作投资人本人出具书面委托才有效。无书面委托,因故或无故未出席会议的为自动弃权。合作投资人会以实到会议的合作投资人统计表决权数。但会议实到人数包括委托行使的表决权数未到三分之二以上的,会议应延期召开,否则,表决无效。

6、学校实行董事会领导下校长负责制。校长由董事会全体会议推选聘任。

7、学校董事会按照《实施条例》要求建立(董事会章程另定)。董事会对学校的建设和发展,办学目标、产业经营、校长和教职工待遇等重大事项有决定权。董事会设董事长1名,由董事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董事长为学校法人代表。董事会可聘请教育界和社会各界知名人士为名誉董事长、或名誉校长等,接受他们对董事会及学校工作的指导。学校财务会计由董事会委派。

8、校长聘期一般为3年,可连聘。校长是学校行政和教育工作的领导和组织管理者。校长执行董事会的决定,代表学校对董事会负责,一年至少2次向董事会报告工作。校长应接受政府及其主管部门的领导、管理和监督。

9、学校的性质是民办。学校建设和发展的投资、办学经费等由董事会负责筹集,学校不以营利为目的。实行大致按教育成本收费,自收自支。欢迎社会各界对学校的建设和发展给予关心、支持和帮助。学校收费标准应服从和接受政府部门的管理和监督。

学校创办发起人和合作办学人的投资作为合作股份,在学校存续期间,不得退股,应风险共担,权益分享。以后如需增资或扩股,需经董事会或合作办学人会批准。合作办学人以其投资额承担法律责任,享有相应的权益和合理回报。

10、学校按《中国共产党党章》的规定,报经昆山市教育局党委批准,成立党支部。党支部对学校工作起保证监督作用。学校按有关规定建立工会、团、学生会等组织,并充分发挥其应有作用。

三、师资队伍

11、校长和教师均采用聘任制。校长由董事会聘任。副校长由校长提名,董事会聘任。教师由校长聘任。教师聘期为1-3年。校长和教师聘期满3年而续聘者,应按上级规定提高工薪待遇或予以奖励。

12、招聘教师坚持教师自愿应聘,学校组织考核,择优聘用的原则。凡聘用者,先试聘一年,双方签订聘用合同后,采用人事代理制度,教师人事档案托管于昆山市人才交流中心。按照聘用合同,教师可退聘、拒聘,学校可解聘、续聘。

13、要确保骨干教师队伍的待遇适当从优,工作实绩优异者,另予奖励。聘用退休教师、兼职教师及职工的待遇,另议。

四、办学形式和招生办法

14、学校为全日制民办学校,按照江苏省全日制普通中学教学计划开设各门课程。学校下设教导处、德育处和总务处,负责教育教学、学生思想品德、后勤管理工作,建立正常稳定的教学秩序和教学常规,从实际出发开展切实有效的教研活动。提倡艰苦奋斗,勤俭办事的精神,树立为教学服务,为师生服务的观念,严格各项管理制度,严格遵守财经纪律,不断提高管理工作水平和效益。初中学制3年,原则上为6轨18个班。2002年起实行小班额,每班40人左右。

15、学校实行自主招生,按学生自愿报名,学校公开录取的原则进行。初一招生对象为应届小学毕业生,寄宿制。对品学兼优的贫困学生学校将给予一定数量“帮困奖学”。对德智体美劳等方面有突出表现的学生,学校将给予奖励。

16、杂费收取标准由市物价局部门核定,代办费及其他费用按实收取。

五、附则

17、本章程应报请政府主管部门批准,如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或政府主管部门规定的,应予纠正。

18、本章程在学校董事会成立后,须经董事会确认或修订后决定。修改和解释权在董事会。

2001年1月7日制订

2005年11月5日修订


2019年5月6日 1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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